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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202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817次 字号【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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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2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5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963.6 万吨,其中 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720万吨,其中 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532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 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4年 第4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20日



202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3 年第 4 号,商务部令2019 年第1 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 2025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配额数量和种类



2025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963.6 万吨,其中 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720万吨,其中 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532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 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 2025 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4 年 10 月 1 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 小麦
 获得 2024 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23 年小麦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 玉米
获得 2024 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23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3、2023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4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 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获得 2024 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23 年大米年加工能力 10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一) 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 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申请时限



(一) 申请企业于 2024 年 10 月15 日—10 月30 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公示阶段



(一) 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 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 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其他规则



(一) 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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