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将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简称“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这就要求,液态婴配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液态婴配,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液态婴配。
征求意见稿在说明里指出,液态婴配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一般常温储运,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液态婴配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多国生产销售,与婴配乳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饮、喂食方便等便利性。目前我国尚无液态婴配生产,受保质期短、价格偏高、国人饮食习惯等影响,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售产品均来自进口。
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配乳粉实行注册管理。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
鉴于包括液态婴配在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直接关系最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已有8年,形成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完备的运行管理体系,为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实践上是安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