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1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包含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
删除“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删除“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