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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报废补贴单台最高6万元!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94次 字号【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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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经商商务部,现就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报废补贴范围


各省可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个农机种类基础上,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不超过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机具种类,按《通知》规定测算确定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详见附件)。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通知》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各地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省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完善回收拆解工作流程


各省要结合实际,针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可能带来的监管困难和实施风险,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流程。对于各省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种类,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回收拆解体系,做好对新增报废农机种类的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回收拆解标准及方案。鼓励各省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


五、强化政策实施保障


各省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原则,指导基层落实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要按照《通知》和本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标准制定、补贴额测算等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风险防范,对于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要专门制定监管措施并进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及时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补充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将本省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附件:提高标准后的中央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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