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二、补贴对象
本着公平自愿原则,与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签订稳定购销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合同签订双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签约双方均为自治区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签约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签约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规范管理;
4.签约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连续12个月没有与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签订过生鲜乳购销合同;
5.签约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若为新建养殖场,则自进牛10个月后开始计算合同签订期,连续12个月没有与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进牛日期以到场日期为准;
6.双方应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且日收购生鲜乳在1吨以上,样式参考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7. 生鲜乳收购价格应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交易参考最低价。
三、补贴标准
对与荷斯坦规模化养殖场签订符合上述条件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家无合作保障的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与多家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签订合同的,依据签约时间对第一家与其签订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或小作坊不予奖励。
四、补贴方式
“先签后补”,补贴资金自购销合同签订后,设置6个月过渡期,合同执行6个月后即可进行申报,兑现补贴。
五、实施流程
1. 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在合同执行6个月后,需在12月1日前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申报,按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盖章)。
(1)签约双方营业执照;
(2)生鲜乳购销合同;
(3)《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
(4)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若为新建养殖场,还需提供进牛情况证明;
(6)生鲜乳购销凭证;
(7)荷斯坦奶牛规模化养殖场签约情况真实性证明。
2. 旗县农牧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报后,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的审核验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项目验收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将审核验收结果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
3. 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对旗县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汇总核验,出具核验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农牧、财政部门备案。
4. 自治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盟市报送的核验结果进行汇总后,盟市直接将资金发放至乳制品加工企业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