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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规范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42次 字号【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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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婴幼儿的重要食品,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未来的特殊食品。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中应注意重要事项做出提示: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如在某乳粉广告中含有“与母乳无限接近”“营养成分酷似母乳”暗示其乳粉可以替代母乳的内容,涉嫌违法。根据《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规定,0—12个月乳粉不得做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引人误解,不得隐瞒实情、刻意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其广告中不得出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或近似表述。
不得含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如声称“有助于宝宝消化”“增强免疫力”的内容,涉嫌违法。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符合以下规定:其广告需经相关部门审查才能发布,广告内容需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
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的内容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中不得使用捏造、恶意歪曲事实或采用不公正、不客观等不正当手法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如果未成年人为公众所熟知的童星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不以自己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只是担任某个角色进行表演,由于其形象可以被公众直接辨识,也视为以自己的形象对商品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
不应利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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